退休公職人員是執紀執法實踐中的一類特殊主體,退休公職人員違紀違法案件在審查調查程序、處分執行、待遇調整等方面,均與在職公職人員有所區别,有必要對相關問題做進一步分析,為精準認定、恰當處理此類人員違紀違法行為提供參考。

對退休公職人員立案的注意事項

一是立案程序的啟動。對于退休前或退休後有違紀違法行為的,如退休公職人員為中共黨員,由于紀律審查沒有追究時效限制,可以進行黨紀立案。如非中共黨員,依據監察法第十一條、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可以立案調查,并不因其退休而不能管轄,實踐中如沒有違法所得的,一般需提前研判依法應給予的處分檔次,根據立案必要性區分情況處理:依法應給予政務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由于處分對行為人職務、職級、級别、工資檔次等不産生影響,一般不建議立案,可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在線索處置或初核階段直接或委托有關機關、組織,對其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應給予降級及以上處分或涉嫌職務犯罪的,由于涉及調整退休待遇問題,需進行政務立案。

二是立案主體的确定。公職人員不因退休而改變原幹部管理權限,對其立案應根據辦理退休手續時的幹部管理權限确定立案主體。需注意的是,公職人員退休後因黨組織關系轉移導緻與幹部管理權限相分離的問題,如某省A市一處級幹部,退休後黨組織關系轉到本省B市某基層社區黨支部,對其退休前違紀違法問題,B市紀委根據黨組織隸屬關系具有優先管轄權,如違紀行為主要發生在A市,由A市調查更為适宜的,經與B市紀委協商,也可以進行立案,此種情形下雙方需注意加強銜接配合、及時相互通報情況。

三是立案種類的适用。如發現公職人員退休或離職前涉嫌職務犯罪行為,隻要未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監察機關即有權進行政務立案,并區分情況是否移送審查起訴。如退休公職人員為中共黨員,違紀違法行為輕微、應給予黨紀輕處分,可進行黨紀立案,若應給予黨紀重處分,根據黨紀重處分匹配政務重處分的原則,須同時進行政務立案。

給予退休公職人員處分的文書制作、執行問題

一是退休待遇調整。實踐中,調整嚴重違紀違法的退休公職人員待遇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在黨紀處分決定文書中直接表述待遇調整事項;第二,參照政務重處分決定書要求,按照管理權限,單獨作出《關于調整××退休待遇的決定》;第三,将“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書面通知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所在單位按程序予以落實。筆者認為,調整退休公職人員享受的待遇是其承擔紀法責任的一種形式,屬于政務處分的延伸,綜合考量保障被調查人申訴救濟權、決定嚴肅性及方便執行的需要,建議采用第三種方式為宜,可靈活采取制發通知書、發函等形式,由組織部門和所在單位依規予以調整。

二是黨紀處分決定制發範圍的界定。公職人員退休後,其黨組織關系歸屬一般有兩種情況,如仍在原單位黨組織管理的黨支部,處分決定應主送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抄送相應紀檢監察機構;如組織關系已轉至基層社區黨支部,根據一級抓一級、分級負責制的監督執紀原則,以設區市管幹部為例,處分決定應主送所在縣(市)區黨委,抄送縣(市)區紀委監委,并督促下級紀委抓好處分決定向被審查人所在基層黨組織的宣布、執行等工作。

三是特殊主體的處分執行程序。根據政務處分法、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等規定,受處分人系民主黨派或無黨派人士的,處分決定同時函告本級黨委統戰部,由黨委統戰部向相關民主黨派通報情況。筆者認為,為加強黨對統一戰線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教育引導民主黨派成員遵紀守法,拟調整民主黨派和無黨派退休公職人員享受待遇,應在處理決定制發後,及時以監察機關名義函告本級黨委統戰部,并在函告文書中提醒統戰部門向民主黨派通報情況,幫助民主黨派加強對成員的監督教育管理。

退休公職人員被采取強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待遇調整

對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退休公職人員,被采取強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待遇如何處理,尚缺乏完整統一的政策規定,且各地實踐操作不同,筆者僅選取法規依據較為完備、退休待遇處理标準一緻的退休公務員進行論述。根據人社部《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規定,退休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75%計發生活費。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則有所區别,具體體現在:

一是行政拘留期間待遇處理。退休公務員被行政拘留期間,按原基本退休費75%計發生活費,期滿後要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

二是被判處刑罰後待遇處理。退休公務員因刑罰種類不同,退休費待遇處理結果亦存在差異,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的,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确定。

三是應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待遇處理。應給予退休公務員開除處分但未移送司法機關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确定,即調整其退休待遇而不是取消。